接受安全教育权
发布日期:2015-08-17浏览:1229
(六)伤亡赔偿权: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执行工伤保险引起的纠纷,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接受安全教育权;新上岗、换岗、复工、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单位应对其进行安全“三级教育”、“调换工种安全教育”、“复工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职工有权参加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八)职工安全生产五项义务:自觉遵章守规,服从安全管理;正确佩带和按标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发现隐患、事故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刻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积极支持、配合事故的现场抢救和调查处理。
(九)为保证职工充分行使八项权利、履行五项义务,特规定如下三条纪律:
职工合理行使八项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行使正当权利的职工若遭受打击报复,一经查明,公司将对有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职工因正当维权而导致停工的,对未履行或未有效履行岗位职责的有关人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责任追究。
对造成职工因正当维权停工的危险因素,有关单位应及时有效实施予以排除;安全部门验收合格后,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复工。
第五条 本通则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